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、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,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,7月31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《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》的通知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此前,我国有三种化肥储备:中央救灾化肥储备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、国家钾肥储备,此次管理办法将三种储备统一整合为“国家化肥商业储备”。新《管理办法》公布后,原有的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》(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令第26号)、《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》(计经贸〔1999〕577号)、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(发改经贸〔2005〕2251号)也全部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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